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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1、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包括危险区域(房间内)的疏散距离和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

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L1),对应《建规》5.5.17第3款规定;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对应《建规》表5.5.17的规定。

2、示例:

图示1中,房间为危险区域(浅黄色),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为L1;疏散走道为次危险区域,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为L2

(图示1) 

图示2中,当房间的某点发生火灾时,人员通过疏散门、疏散走道,进入疏散楼梯间等安全出口。其中,房间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疏散距离L1应满足《建规》5.5.17第3款规定,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L2,应满足《建规》表5.5.17的规定。以一、二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例,L1不应大于20m(25m),L2不应大于25m(31.25m)。

(图示2)

 

二、房间内(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

房间内(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

《建规》5.5.17第3款要求: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也就是说,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单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表1)

 

(表1)

注: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示例:图示3中,a1b1c1d1e1f1、g1、h1、j1为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L1),均不应大于表1规定。比如: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教学建筑,教室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22m(27.5m)。

三、疏散走道(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

疏散走道属于次危险区域,疏散距离通常是指房间疏散门与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根据《建规》5.5.17规定,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17的规定。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注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注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注4:括号中的红色文字,为本文增加,与本文所述的单向、双向疏散走道对应,以方便理解。

示例:图示3中,a2b2c2d2e2f2g2h2j2均为房间疏散出口(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其中,a2c2d2f2对应的疏散门,位于两安全出口之间,是位于双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b2e2h2j2对应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是位于单向疏散走道两侧的疏散门;g2对应的疏散门,是位于走道尽端的疏散门。

(图示3)

1、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针对每个房间疏散门的要求。

示例:图示3、图示4中的所有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均应满足《建规》《建规》表5.5.17的规定。比如,图示3中的a2b2c2d2e2f2g2h2j2和图示4中的L1L2L3L4等,所有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均应满足《建规》《建规》表5.5.17的规定。

(图示4)

2、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建规》表5.5.17的规定增加25%。

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因此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25%。

安全疏散路径涉及疏散楼梯间、避难设施、首层安全出口等室内安全区域,其安全性能受建筑内其他区域的影响,因此增加疏散距离的条件是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不适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场所,可以采用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保护,对于不适应水保护的场所,也可以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替代。

3、敞开楼梯间对疏散距离的影响:

敞开楼梯间是指一面敞开,三面为实体围护结构的疏散楼梯间,在防火上,敞开楼梯间是不安全的,可能成为烟、火向其它楼层蔓延的通道,设置敞开楼梯间的疏散走道,安全疏散距离应予减少,依《建规》5.5.17规定: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4、敞开式外廊对疏散距离的影响:

敞开式外廊的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较好,对安全疏散有利,敞开式外廊作为疏散走道时,疏散距离适当从宽,依《建规》表5.5.17规定: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5、特例:设置于敞开式外廊的敞开楼梯间:

设置于敞开式外廊的敞开楼梯间,由于敞开式外廊具备良好通风排烟及降温条件,敞开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必减少,也就是说,设置于敞开式外廊的敞开楼梯间,可依敞开式外廊的规定增加疏散距离,但不需要依敞开楼梯间的规定减少疏散距离。

6、敞开式外廊、敞开楼梯间增减疏散距离,与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增加疏散距离的执行次序:

对于一座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当设置有敞开楼梯间或敞开式外廊时,应先将《建规》表5.5.17的规定值增加25%,再按敞开式外廊或敞开楼梯间的要求增减疏散距离。

具体要求及处置措施,可参专题:敞开楼梯间、敞开式外廊对安全疏散距离的影响,安全疏散距离的处置规则及争议!

四、大空间场所的安全疏散方案:

前面所述的疏散走道疏散距离和房间内部疏散距离,是公共建筑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及通用模式,这种模式中,双向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距离大于房间内部的疏散距离,通常称为“小房间长走道”疏散模式。

“小房间长走道”疏散模式不能满足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大空间场所的功能要求,这类场所需要更大的功能空间,《建规》5.5.17第4款针对这类场所作了特别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这种疏散方式,扩大了室内大空间的疏散距离,减少了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属于“大房间短走道”疏散模式。具体要求,参专题讲解:安全疏散-大房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区别及应用!

五、剪刀楼梯间的特殊要求:

《建规》5.5.10规定,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

相对独立的疏散楼梯间,剪刀楼梯间的安全性能较低,且两个安全出口较为集中,为保证人员在火灾条件下的安全疏散,规定房间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10m疏散距离为定值,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得增加。

原则上,本规定仅适应于高层公共建筑,特殊情况下,多层公共建筑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参专题:再谈“剪刀楼梯间”-概念、争议及探讨!

图示5的高层公共建筑,采用剪刀楼梯间,L、L1+L2均不应大于10m。

(图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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